一、執(zhí)法事項名稱
1.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(yè)務審批。
2.對政府采購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違法違規(guī)行為的處罰。
3.對政府采購供應商違法違規(guī)行為的處罰。
4.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違法違規(guī)行為的處罰。
5.對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未依法回避的處罰。
6.對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行為的處罰。
7.對偽造、變造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,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處罰。
8.對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、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處罰。
9.對授意、指使、強令會計機構、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、變造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,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、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、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處罰。
10.對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設立條件的處罰。
11.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、主管代理記賬業(yè)務負責人及其從業(yè)人員違反規(guī)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處罰。
12.對代理記賬機構從業(yè)人員在辦理業(yè)務中違反法律法規(guī)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處罰。
13.政府采購監(jiān)督檢查。
14.代理記賬機構及業(yè)務情況檢查。
15.會計信息質量檢查
16.政府采購投訴處理。
二、辦理依據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》
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
3.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
4.《代理記賬管理辦法》
5、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
6、《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》
7、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》
三、承辦機構
皮山縣財政局會計股、非稅股、采購辦
四、辦理基本流程
1、立案:由政府采購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受理舉報或在檢查中發(fā)現違法行為,填寫《立案審批表》并報局領導批準。2、調查取證:2名以上執(zhí)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(zhí)法證件,通過詢問、檢查、查閱資料等方式開展調查,依法收集證據。 3、擬定處罰意見:根據認定的違法事實和法律依據提出處理意見,報局領導批準。對于情節(jié)輕微且已改正或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情況,可撤銷立案。 4、處罰告知:制作《行政處罰告知書》并送達當事人,告知當事人擬處罰的事實、理由和法律依據,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,如要求聽證的權利等。5、征求意見: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,若當事人的事實、理由或證據成立,應改變原行政處罰決定。對于重大處罰,依法申請召開聽證會。6、作出處罰決定:依法作出處罰決定,對情節(jié)復雜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時由集體討論決定。 7、送達決定書:當場交付當事人,當事人不在場的應在7日內送達。告知當事人享有行政復議或訴訟的權利。8、執(zhí)行:當事人在15日內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等。9、立卷歸檔:將案件文書存檔,并將重大行政處罰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。
五、辦理時限
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。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(guī)定的,在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;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,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。但如果需要檢驗、檢測、鑒定、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,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。
六、救濟渠道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執(zhí)法工作中,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,可以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二條、第九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第二條、第四十四、四十五、四十六條規(guī)定,收到本單位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和田地區(qū)財政局或皮山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七、監(jiān)督和投訴渠道
監(jiān)督部門:皮山縣財政局監(jiān)督股
投訴電話:0903-6422575
八、辦公電話、地址和時間
辦公時間:
夏季:10:00-14:00;16:00-20:00
冬季:10:00-14:00;15:30-19:30
辦公電話:0903-6423154
辦公地址:皮山縣新城區(qū)勝利路6號財政局聯合辦公大樓二樓。